前路漫漫
Recap一下先,上世紀末前,同性戀仍屬刑事罪行,但在80年代經過社會多番討論後,1991年通過同性戀非刑事化,隨著社會內有更多人消除誤解,同性戀愈來愈多人接受,不過,是否接受同性婚姻則又是另一回事。
立法會議員周浩鼎曾經在一篇文章中這樣寫:「傳統一男一女婚姻制度對於小孩成長固然扮演重要角色,父親母親各司其職。」其實在1971年開始實施的《修訂婚姻制度條例》是這樣寫的:由一男一女自願終身結合,以結婚證書作為法律承認,並在經授權的婚姻登記官主持下,舉行正式儀式。那1971年之前呢?一夫多妻或是允許納妾的婚姻制度,在香港都是合法的。換言之,所謂「一男一女婚姻制度」並非傳統,而近年因應跨性別人士婚姻訴求,婚姻條例將作出修訂,讓完成整個性別重置手術的人,獲得新的性別資格,並以此與異性結婚,也證明了婚姻條例是有修改的前科。就是社會上有太多太多如黎浩華、周浩鼎等恐同人士,還有光明社等組織加以阻撓,要同性婚姻合法化,還有遙遠的前路。
一步走也未有
特首林鄭在她的首份發表的施政報告中,大至大灣區、一帶一路,小至區議會換街燈都有提及,唯忽略了的,就是同志平權議題。原因何在?林鄭曾表示,同志議題在社會引起很大爭議,當中包括有宗教團體反對,她亦認為社會未達到可接受同性婚姻合法化的程度。
2016年初平機會就曾做過一次民調,當中顯示支持立法性傾向歧視條例的人近六成,民意過半也算大多數有民意支持,外有聯合國催促,該有開始討論立法的理由。其實再受爭議的一地兩檢也有「三步走」方案,更已經走了兩步,又為何到現在還是一步未走?
問題的關鍵在於「婚姻」二字,一般來說,所謂合法的婚姻關係,當中有沒有愛情反而是其次,更重要的,是已婚者擁有跟單身者不同的社會權利與福利。包括政府為稅務優惠、申請公屋優先權、領養孩子資格等;另外,夫婦間權利與義務可得到法律保護,而在修訂《私營骨灰安置所條例草案》亦有議員就親屬的定義要求進行修訂,涵蓋外國登記結婚的同性伴侶,也有議員提出在「親屬」及「相關人士」定義,加入海外結婚的同性伴侶,可惜,這些都一一被否決。
微微現曙光
雖然同性權利及同性婚姻於立法方面正在膠著中,但在法庭之上卻是露出一點點曙光,因為有不少同性伴侶都希望通過法庭去爭取權利,最佳例子是高級入境事務主任梁鎮罡與其男友於2014年在新西蘭註冊結婚後,公務員事務局拒絕更新其婚姻狀況、稅局亦拒絕二人以配偶身份報稅。雖然在去年4月法庭已裁定梁鎮罡在公務員福利方面勝訴,但合併報稅方面則敗訴,梁鎮罡及政府雙方均不服裁決上訴。
梁的代表律師指,香港稅務條例沒有清晰指明一名已婚人士的伴侶必然是另一性別,條例對婚姻的定義亦包括在香港以外地方,按照當地法律註冊的婚姻,所以不容許他們合併報稅是歧視。而政府一方則稱香港法例並不承認同性婚姻,公務員福利及稅務優惠亦不適用於同性配偶,所以即使二人在外國合法註冊結婚,但不等同於在香港已婚,案件仍在審議中。
婚姻的意義
雖然合法婚姻會帶來不少社會福利,但我相信對同性戀人來說,婚姻的意義遠大於福利。他們最希望的,就是跟異性戀人一樣,可以獲得一段有法律效力的婚姻外,更公開地宣告自己的關係,並受到社會的確認和尊重。可惜香港社會看似開明,甚麼也可討論,但其實保守風氣仍盛,香港同性戀者要享有如台灣或歐美部份國家一樣的婚姻待遇,路似乎仍然相當遙遠。